珠海思格特智能印章远程盖章规范内部管理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某地主干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并设立了项目部,该建设集团公司与承包商朱某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其中约定由朱某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债权债务、税务均由其自行承担。
但后来在施工建设中,朱某以该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第三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材料采购协议》,协议约定在朱某所承包的道路工程项目,砂石料全部由该建材公司向项目部供应。
在建材公司向该项目部供应沙石之后,项目部仅支付了部分的货款,剩余的几百万的货款,经过多次催讨,都没有给付。因此,建材公司将盖该建筑分公司和总公司一同告上法院。
在诉讼中,建筑公司认为,这个项目是由朱某承包的,而之前有过协议由朱某自负盈亏,同时朱某与建材公司所签的合同上面加盖的印章,实际上是罗某私下刻制的,建筑公司并未给其任何的授权。因此建筑公司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是与朱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所以,朱某作为项目的负责人,对外是代表该建筑公司的,并且他是有合法授权的,所以建筑公司并不能以与朱某双方之间的内部的约定,来对抗本案的原告,因此,建筑公司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该建筑公司可以在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再依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向朱某另行进行追偿。
私刻印章责任认定:
关于未经授权加盖印章的争议,法院也作出了解答。在本案的合同签订时,其实原告(建材公司)是很难辨认印章真假的,但是盖章人朱某作为所承包项目的负责人是有合法授权的,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一般都是遵循看人不看章的原则,即使加盖的是假章,也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公司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最后法院给出的解答,我们可以确定一点,就是在企业的印章管理当中,如果是内部员工私刻或者是偷盖印章对外签订协议,那么基于看人不看章的原则,只要善意第三方认为该员工可以代表公司,那么最后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来承担。
规范印章管理办法:
通过将实体印章放置到(思格特智能印章机)中,借助物联网技术实现企业实体印章只有获得系统授权后才可启动并盖章, 保障实体印章在脱离企业的直接监控的情况下也能“听命行事”。
1、申请人首先在系统设备上进行提交用印申请并上传文件内容用于审批。印章审批人员审核授权,智能印章机获得获权后自动启动盖章。
2、印章盖章完成后,自动将使用的地点、文件内容、印章使用人等信息上传服务局储存。用前审核,用后留痕,可保障杜绝违规用印行为。
3、通过智能印章管理系统就可以远程在线管控对分公司、项目部以及印章外带使用等场景,解决异地用章脱离监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