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经济损害赔偿纠纷财产保全担保咨询
”三、实践视角的必要窥探与逻辑自洽性论证 “一方面,理论的灵感来自于试验得到的规律性;另一方面,它又致力于回答实际问题。”《行为经济学新进展》,贺京同 宋紫峰 杨继东 那艺等译 周业安 贺京同 江艇校 周业安统校,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443页。)因此,在周游了理论王国(当然,个中不乏实践的因子)的同时,我们不能不把我们的眼光投诸实践的分野。笔者曾求教过一位在重庆巴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的朋友。关于我们所探讨问题,他这样说的:执行确实是个长期以来都想解决但又解决不好的问题,尽管办法、建议千条万条!但你说的倒是还有那么一点新意、也比较现实。的确,“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就难在没有财产,不见人,这其中就包括确实没有财产;有,但是被转移、变卖、消费甚至毁掉了。人呢?要么就是干脆死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但更多情形是人明明就在某个地方,但就是找不着。总结一句话就是“人难找、财难寻”。
3.民事、行政诉讼损赔偿 指法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所给予的赔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所涉及的损赔偿具体包括三类:(1)对妨诉讼行为采取的排除措施;(2)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3)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措施。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如果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被执行人造成损的,国家应予赔偿。 (三)国家赔偿主体 国家赔偿发生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而有关国家赔偿主体实际上涉及国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三方。由于三方之间的关系,他们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分别有不同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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