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购销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担保咨询
法官不释法,不去依职权行使”,“没有制度规定”,再说“又不加工资,法官们才懒得这些出力不讨好的破事”,“最不满的是执行前的通知,你想啊,一旦通知,被执行人得到信不转移、变卖财产才怪哩!我就想不通这就是立法!”同时又说,要是加上以下这些话或许更有意义,“在立案阶段,法官们应该主动释法,让当事人申请保全”,又解释并感慨道:“你想,真是像你说的事先就保全了,那我们执行起来就不会这么麻烦了。”当我问:这样的话风险谁承担,法院吗?这有违中立,将来申请人一旦败诉或者申请错误,恐怕双方当事人都会找法院的麻烦。徐法官说当然是申请人了。但这一点笔者难以完全苟同,因为法院只要涉入,一旦出现赔偿情形,在申请人看来是你法官告诉我申请保全的,并不是我的意思,这风险你好歹也得担着;在被申请人看来,人家申请人就没有那个意思,是你法院暗示或者明示人家申请保全的,当然我得先找你赔偿。总之此时的法院,就像跳进了黄河,任凭怎么说也难洗清自己。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如未造成财产损坏、灭失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遭受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程序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遭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则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赔偿,是赔偿停产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企业、商店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房租、水电费、职工基本工资、仓储费用等,而不赔偿可能取得的收益或者营业利润等。二、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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