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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果然像你设计的一样,采取秘密手段先把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控制了,临时的限制了其人的自由,恐怕解决执行难痼疾顽症要有效得多。但是有两个问题应得注意:第一,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首当其冲是程序利益,当然还有由此引致之实体利益)的切实捍卫问题,及应当在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彼此之间做好利益的衡平问题,而不能顾此失彼,有所倚重;第二,这样的制度设计运行起来的成本问题。我们考虑成本当然不是为考虑而考虑,更不是像市场交易一样力求什么零成本;司法的运作有一个特性,即,在讲求成本的同时,不能舍弃一个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其实这也是追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最低限:只有在不能突破这道防线的前提下,才能考追求效率降低成本的问题,否则即悖反了司法制度设立的初衷和终极目的。毕竟,成本效益较之于公平正义价值,后者当具更重的分量更大的意义。窥点见豹,从中可见在朋友眼里自己制度设计的意义和价值之一个剪影,以及在利害关系人彼此之间利益衡平以及运作的成本及其与公平等其他价值的关系。
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为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抽象的国家承担抽象的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具体的国家机关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一致的原则,即哪个国家机关实施的侵权行为,由哪个国家机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如到法庭应诉,向受人支付赔偿费用等。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确认可以参照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规则。只是在经复议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上与行政诉讼被告有别。 (四)国家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处理赔偿案件的过程及规则。对于赔偿请求人来说,这一程序是获得国家赔偿,实现其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的实体权利的途径和手段;对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是确定其赔偿责任和义务的程序;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则是其解决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我国国家赔偿程序一般可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就行政侵权损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由有关国家机关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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