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担保咨询
因此,笔者的意思:作为法院一定要严守中立,除了自己分内之事如审查、裁定、具体执行尽职尽责之外,余不涉及。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法院以超然之姿态,坐山观虎斗,冷眼看世间情,充分尊重利害关系人私权行使和处分,任由双方或多方博弈、厮杀。当问及笔者的观点在现实中究竟有没有存在过或存在着,有没有哪位学者或者法官撰写过有关文章,徐法官说,就他狭隘视野,还没有听说过。笔者听罢一阵幸福的眩晕:竟是独创!——但很快就发现了有关雷同性的观点,如上文所说,“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优先考虑迅捷性是应该肯定的。……所以,在保全程序中出于迅速和保密的需要应当对保全裁定是否妥当采取“事后审查”方式,先行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然后再听取债务人的意见的做法就具备其合理性。另一方面,法院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项作出保全裁定必须在听取债务人的意见之后才能实施,对保全异议和请求撤销保全裁定进行司法式的审理。”(参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徐迪 周红:
(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丁作人员;(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所给予的赔偿,也就是说,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致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事实。损事实的发生是国家承担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没有损的存在就根本谈不上国家赔偿。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事实是结果。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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