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仓储保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担保咨询
时至今日,申请人李某还一遍遍给笔者打电话咨询相关事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是事先秘密把对方账户以及其他财产掌控起来不就没有如彼的尴尬了吗?这不能不让笔者觉得在本文自己所做设想的必要和价值。(笔者最近了解到,该案已经了结:法院执行局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签字生效、并据以执行,主角李某获赔31万元;但人家还是不依不饶,声称没达到满意,要向上级反映。并且确实将有关情况送至中院执行局和县检察院民行科,说“到底判决书效力大还是执行协议效力大?!”意思就有一个:此时已得赔偿一点不退,在此基础上,推翻生效并已履行完毕的协议重新按判决执行余额。实际上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司法系统的执行方面有一个执行率的问题,即实际执结程度一般达不到判决书判决额度,二者之间总要有一个差距,是一个比例即执结率问题,这方面从实务界得到的相对权威的数字是:美国达到27%,我国是53%)。但一旦当事人不懂这个,或者明知故此,坚信理想就是现实,二者没有差距,有求全之虞,例如上文所说李某。这是法律的权威就受到挑战和质疑,对于上述统共存在的事实和现象如何说服其人接受,就是一个问题,而这不能不是执行难的一种变形。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1)受到行政侵权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非法,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2)受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3)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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