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附件1 技术规范书 - 1 -
附件2 供货范围 - 15 -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 18 -
附件4 监造、工厂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 - 22 -
附件5 交货进度 - 28 -
附件6 技术服务和联络 - 29 -





附件1 技术规范书
1 总则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4×116MW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烟气脱硫工程的吸收塔内的除雾器, 包括除雾器的本体及辅助设备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制作、安装、供货、调试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技术规范书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供方提出的产品应最低限度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4 供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及组件在技术上应是成熟可靠、先进的,并经过几年运行实践已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品。供方应已有相同容量机组设备制造、运行的成功经验(提供近三年的国内外业绩表),同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1.5 凡在供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供方至少应推荐2至3家产品供需方确认,而且需方有权单独采购,但技术上均由供方负责归口协调。供方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
1.6 在签订合同之后,到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权修改技术数据,并有权提出因参数、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供方应遵守这些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7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最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技术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供方应及时书面通知需方进行解决。
1.8 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本标书中所有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均需要有KKS编码,具体编码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1.9 所有技术资料和文件中的单位均采用中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0 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商务信函等必须提供中文及英文两种版本(具体要求见附件3),但以中文为准。
1.11 合同中同一参数出现不一致时,将按照满足工程质量及有利于需方要求的原则修改确定。
2.2气象条件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 -18.9℃
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 181天(10.16-04.14)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6.4℃
冬季室外风速: 3.7m/s
年平均温度: 4.3℃
极端最低温度: -32.4℃
最大冻土深度 184cm
年均日照3051.1小时,无霜期144天。
全年主导风向西和西北,最大风速21m/s,全年大风日数25天。
3 




设计和运行条件3.1 设备运行方式、运行条件和布置要求:
数量:吸收塔配置一套完整的(两级)屋脊式除雾器,包括:优化布置的两级除雾器、四层冲洗水系统等(其中最上面一层冲洗为手动冲洗层)。本期工程共四套。
布置要求:吸收塔内上部
3.2 设计与运行参数:
吸收塔吸收区段的内径为5.3米。
烟气设计流量参数见下表:
名称 | 单位 | 去吸收塔烟气 | 出吸收塔烟气 |
总体积(干态) | Nm3/h | 191100 | 192012 |
气态水 | Nm3/h | 18900 | 33590 |
液态水 | kg/h | 0 | 19 |
湿态总体积 | Nm3/h | 210000 | 225602 |
总质量流量 | kg/h | 279677 | 292546 |
实际体积 | m3/h | 376885 | 289890 |
SO2 | kg/h | 382 | 19 |
SO3 | kg/h | 4 | 3 |
O2(标干、实际氧) | vol.% | 11 | 11.02 |
CO2(标干、实际氧) | vol.% | 15.52 | 15.51 |
SO2(标干、实际氧) | mg/Nm3 | 2000 | 100 |
SO3(标干、实际氧) | mg/Nm3 | 20 | 14 |
HCL(标干、实际氧) | mg/Nm3 | 33 | 2 |
HF(标干、实际氧) | mg/Nm3 | 13 | 1 |
灰尘(标干、实际氧) | mg/Nm3 | 40 | 12 |
SO2(6%O2) | mg/Nm3 | 3000 | 150 |
SOx(6%O2,以SO2计) | mg/Nm3 | 3024 | 166 |
SO3(6%O2) | mg/Nm3 | 30 | 21 |
HCL(6%O2) | mg/Nm3 | 50 | 2 |
HF(6%O2) | mg/Nm3 | 20 | 2 |
Ash(6%O2) | mg/Nm3 | 60 | 18 |
压力 | mbar | 864 | 940 |
温度 | ℃ | 145 | 53 |
4 















技术要求
4.1 设计原则及要求
本工程的除雾器应采用优质、成熟、可靠的设备。除雾器采用叶片式垂直流动型式。除雾器材料应采用带加强的阻燃型聚丙稀材料,能承受高速水流冲刷,特别是人工冲洗造成的高速水流冲刷。
内部通道的布置应适于维修时内部组件的安装和拆卸。
除雾器冲洗系统应能够对除雾器进行全面冲洗,不能有未冲洗到的表面。冲洗水的压力应进行监视和控制(压力测试由需方负责),冲洗水母管的布置应能使每个喷嘴基本运行在平均水压。
除雾器将以单个组件进行安装。单个组件应易于搬运、维护,而且组件应能通过塔体除雾器段的人孔门。
系统应配备除雾器的冲洗和排水系统,冲洗系统包括喷嘴、外部和内部管道、冲洗水泵和控制件。除雾器清洗水管PP制作,排水直接进入吸收塔。
喷嘴应与除雾器冲洗水供应母管连接,邻近喷嘴的喷淋范围部分重叠,以确保100%的冲洗效果,喷淋范围至少有130%的叠加(平均值)。
对供水管线上冲洗水的压力应进行监视和控制,冲洗水母管的尺寸应能使每个喷嘴运行在平均水压的波动范围之内。
除雾器冲洗用水应采用工艺水,由工艺水泵提供。
所有除雾器组件、冲洗母管和冲洗喷嘴应易于靠近进行检修和维护。除雾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应符合国际相关标准和国内最新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工制造前应按照本规范书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需方认可。
4.1.1 除雾器的元件、喷管及喷嘴应该按介质的规范表采用相应的耐受材料制造。
4.1.2 供方提供每个除雾器进出口冲洗循环程序(暂停的次数)的相关数据(与负荷有关),协调FGD的水平衡。
4.1.3 供方提供整个除雾器系统所必需的全套设备,供方提供适合涂鳞吸收塔的整个除雾器支撑结构的设计(吸收塔内除雾器的支撑梁的结构设计由供方负责,并向需方提供设计资料)。
4.1.4 除雾器第一级上下部以及第二级下部均应有自动冲洗装置,第二级上部设置手动冲洗装置。
4.1.5 供方应采取措施使所有烟气均不会产生烟气“逃逸”。
4.1.6 除雾器的设计应尽量使维护工作量减到最小,支撑结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4.1.7 除雾器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芯片的断面的设计、芯片间的距离、芯片的布置、冲洗系统的设计和喷嘴的选择等对除雾器运行的影响。
4.1.8 除雾器整个系统应该对流径介质、混浊液的夹杂物、固体颗粒的含量及冲洗喷嘴的压力等运行条件有很强的适应范围,即要在各运行条件、参数发生变化时仍有较好的除雾效果,并且各保证值不变。
4.1.9 冲洗喷嘴采用切线满锥型式,喷角为100度,采用PP材料。喷嘴在设计中应具有良好的雾化状态并考虑防堵措施,要确保整个除雾器表面均能被冲洗到,喷嘴至少具有130%的重叠部位(平均)。
4.1.10 为保证现场安装工作顺利进行,结构件在出厂前应进行预组装工作以保证现场组装尺寸。
4.1.11 除雾器脱除液滴尺寸要求:
液滴极限尺寸是吸收塔负荷的函数,在二级除雾后有效,在100%吸收负荷时是39微米。
在所有工况下(直至达到100%锅炉负荷)除雾器下游的自由残留水分不应该超过75mg/Nm3,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供方应对达到上述分离效率时的可接受的最大烟气量进行阐明。
4.2 技术规范书和性能要求
4.2.1 除雾器安装在净烟气出口处用来分离夹带的雾滴。
4.2.2 除雾器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保证可利用率高、除雾效果好。必须对极小的水珠也有很高的清除效率。供方应提供可清除的最小水珠粒径及可保证的最小水珠粒径的数据。
4.2.3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除雾器的压降以及结垢均为最小。
4.2.4 残留湿份和对应的液滴尺寸应满足本标书和相关的国内外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湿份测量方法由供方提供,并提交给需方确认。
4.2.5 除雾器系统应由两级组成,并应特别注意FGD装置入口的飞灰浓度变化对本装置的影响。除雾器系统中还应包括去除沉积物的冲洗系统。除雾器运行时能根据相应合理冲洗程序进行自动冲洗。
4.2.6 除雾器应以单个组件进行安装。单个组件不应超过两人即可进行搬运和维修,而且组件应能通过吸收塔体除雾器段的人孔门 (对应吸收塔人孔尺寸联络会确定) 。
4.2.7 通道的设置和采取的措施应便于维修时对内部组件进行固定和拆卸。
4.2.8 除雾器系统应配备冲洗,排水直接进入吸收塔。冲洗系统至少应包括:便于更换的喷嘴、内部管道。除雾器清洗水管PP制作(塔内)。
4.2.9 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应能全面冲洗除雾器,避免除雾器堵塞。邻近喷嘴的喷淋范围部分重叠,以确保100%的冲洗效果。
4.2.10 除雾器应能承受烟气流速在流通截面上相对于平均流速±25%的偏差的不均匀性而保持基本性能不变,供方应提供在流速不同条件下的除雾器出口烟气持液量的曲线。
4.2.11 喷嘴与除雾器不同区域的单独冲洗水母管连接。自动开关阀应位于接近壳体外部的每根母管上,使每根母管能独立运行,所有的母管应与冲洗水供应管道连接(自动开关阀由需方提供)。
4.2.12 除雾器应能承受80℃条件下连续运行而没有任何不良影响,85℃条件下允许运行10分钟对设备没有影响。
4.2.13 应对冲洗水的压力进行监视和控制,冲洗水母管的尺寸应使每个喷嘴运行在平均水压的波动范围之内,喷嘴压力的偏差应小于10%。
4.2.14 除雾器冲洗用水由FGD工艺水提供。供方应提出除雾器冲洗水的参数要求,如水量、水压、水温等的要求(本工程所用冲洗水为工艺水,具体水质见本文件2.2.3条。
4.2.15 供方应提出阀门的要求如数量等。
4.2.16 除雾器支撑梁应可作为维修通道,至少应能承受4kN/m2的动荷载。
4.2.17 供方应提供除雾器压力降与运行时间的关系曲线、速度与极限水滴尺寸的关系曲线、速度与压力降的关系曲线。
4.3 对除雾器制造、运输的基本要求
4.3.1 设备制造严格按照制造规范、标准进行。加工前按照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需方认可。
4.3.2 按需方提供的KKS编码要求,对系统各设备进行编号。
4.3.3 除雾器和喷管都应用专用木箱、工具、装置吊运、安装、拆卸。而且应特别注意环境温度等不良条件(高低温)对材料的影响。
4.3.4 材料保证
4.3.4.1 所有材料应能保证连续运行16000小时以上,供方应提出自己的保证时间。
4.3.4.2 作为除雾器材料的聚丙烯或者等同的材料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Ÿ 高的表面硬度
Ÿ 受热的情况下尺寸稳定性
Ÿ 对于化学及其他介质的耐受性。
Ÿ 保证能长时间承受温度85度(短时间内90度)。
4.4 对仪表和控制的基本要求
4.4.1 供方采用标准化的元件和标准化的设备组件,以适合电厂使用更换的需要。
4.4.2 供方提出控制的详细方案。
4.4.3 供方应提供除雾器正常运行时的压降以及开关阀的响应时间。
4.5 标准
除雾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国家标准和中国部颁标准或技术来源所在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如果本技术规范书书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供方及时通知需方进行书面解决。
从订货之日至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供方至少应遵守这些要求(供方可列出更高要求或更多的标准)。
设计、制造用中国标准索引 | |
GB4174-84 | 《高耐候性结构钢》 |
GB50229-96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
DL5000-2000 | 《火力发电厂技术设计规程》 |
DL5027-93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
DL5053-1996 |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
JB8-82 | 《产品标牌》 |
GB191-85 | 《包装储运标志》 |
4.6 性能保证值(空白处由供方填写)
除雾器的运行满足本技术规范书中提出的相关设计参数要求。主要保证值如下,但不限于此:
4.6.1 供方应保证在设计烟气流速下两级除雾器总压力损失不大于 Pa。
4.6.2 在设计煤种和锅炉BMCR负荷下,二级除雾器出口烟气持液量(大于15微米液滴颗粒)不得超过75mg/Nm3(干、标态)。(不包含冲洗系统,且该值为时间和位置的平均值)。
4.6.3 除雾器冲洗水耗量不大于 l/m2·min。
4.6.4 除雾器压力降应在线监测,除雾器系统所有设备引起的阻力降均应包括在内。除雾器采用在线冲洗方式。
4.6.5 所有PP材质部件其使用寿命不得低于120000小时。
4.6.6 除雾器应该在FGD装置没有停机清洁的情况下能连续运行 120000 小时。
4.6.7 供方保证整体设备质保期为脱硫装置环保验收达标后(PAC)1年,大修周期不低于3年。使用寿命不低于15年。
4.6.8 供方应保证除雾器的实际工作期间,由于老化以及塔内环境引起的结构损坏不得降低除雾器的去除效率等性能指标,并且该系统必须按照原设计条件下的冲洗强度、频率、周期工作。
4.6.9 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或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时,供方应免费为需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4.7 质量保证技术文件
每台除雾器的主要零部件按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功能检查和试验,以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规范要求。
供方提供所有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保证书和/或复检试验报告。采用材料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及内在质量必须符合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充分考虑耐腐蚀性能。
供方在设备出厂发运的同时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这些文件至少包括: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合格证书;
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
各项有关实验结果;
质量控制计划;
质量检查计划;
安装、使用、维护手册;
本体设备及附属设备总图及相关的部件图;
4.8 供方填写的设计数据
4.8.1 除雾器设计数据(空白处由供方填写)
序号 | 项 目 | 单 位 | 参 数 |
1 | 关于吸收塔 |
|
|
1.1 | 除雾器前吸收塔直径 | m | |
1.2 | 单塔烟气流量 | Nm3/h | |
1.3 | 烟气流速 | m/s | |
1.4 | 喷淋层数量 | 层 | |
1.5 | 每层喷淋量 | m3/h |
|
1.6 | 吸收塔喷淋方式 | 上/下 |
|
1.7 | 吸收塔喷嘴形式 |
|
|
1.8 | 最大液滴尺寸 | μm |
|
1.9 | 烟气温度:正常运行/设计 | ℃ |
|
1.10 | Cl-浓度 |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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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雾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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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直径 | m |
|
2.2 | 第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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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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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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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重量 | kg |
|
2.3 | 第二级 |
| |
2.3.1 | 形式 |
| |
2.3.2 | 材质 |
| |
2.3.3 | 重量 | kg | |
2.3.4 | 除雾器上沿距出口烟道下沿距离 (推荐) | mm | |
2.4 | 除雾器出口烟气持液量(干,标态) | mg/Nm3 | |
2.5 | 压力降(两层) | Pa | |
2.6 | 除雾器塔内材质 |
| |
2.7 | 喷淋管材质 |
| |
2.8 | 喷淋管总重 | kg |
|
2.9 | 喷嘴材质 |
| |
2.10 | 喷嘴压降 |
| |
2.11 | 喷嘴数量 | 个 | |
2.12 | 喷嘴单重 | kg | |
3 | 冲洗水量 |
| |
3.1 | 第一级上部 | m3/(h·m2) | |
3.2 | 第一级下部 | m3/(h·m2) | |
3.3 | 第二级上部 | m3/(h·m2) | |
3.4 | 第二级下部 | m3/(h·m2) | |
3.5 | 工艺水泵最小流量推荐值 | m3/h |
4.8.2 除雾器数据表(空白处由供方填写)
项 目 | 内 容 |
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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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雾器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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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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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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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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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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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流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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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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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雾器叶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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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片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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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界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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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流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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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连续运行温度,常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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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雾器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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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雾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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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效率(26μm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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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持液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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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平均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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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平均流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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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1级/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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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洗层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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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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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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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件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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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除雾器喷嘴数据(空白处由供方填写)
项 目 | 单位 | 除雾器冲洗喷嘴 | |||
一级下部 | 一级上部 | 二级下部 | 二级上部 | ||
设计依据 | |||||
单只喷嘴流量 | m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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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流量下喷嘴压损 | B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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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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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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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流速 | 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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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嘴规范 | |||||
喷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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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角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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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嘴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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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嘴流速 | 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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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嘴压力 | B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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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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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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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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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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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见附件5:工厂检查,性能验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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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与供货界限及范围6.1 供方的设计界限为:一套完整的功能齐全的除雾器系统。
包括:
6.1.1 除雾器本体的设计、布置、安装方式。
6.1.2 冲洗管网的设计、布置、安装方式。
6.1.3 供方提供除雾器及其配套设备的支撑结构设计(不包括强度校核),冲洗水接口连接方案。
6.2 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的内容)。
6.3 接口
6.3.1 工艺水接口。
7 





清洁,油漆,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7.1 设备必须严格包装,以确保在运输保管期间不被损坏,并防止受潮。包装费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7.2 所有外露部分有保护装置,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损坏,所有管道端头均有封堵。
7.3 产品包装、运输、储存符合标准GB191-73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长途运输, 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按设备特点,按要求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4 标记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供方提供设备包装采用木箱封闭方式,有各种防护措施和标志。
供方提供的设备铭牌上标明该设备的KKS编码,该编码在设备招标时由需方提供。
供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目的站/码头;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对裸装货物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二份。技术规范书书中列明的备品备件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备品备件分别包装并同样注明上述标记,专用工具也分别包装。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组装前从每个零部件内部清除全部加工垃圾,如金属切削、填充物等。从内外表面清除所有轧屑、锈皮油脂等。钢结构在第一次涂层前做喷丸处理。油漆选用国内较先进的漆种,并能适当地环境条件。轴承和油系统的辅助设备,如贮油箱、容器及管道的全部内表面在清洗之后涂上合适的油溶性防锈剂。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注明下述内容:
合同号;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目的站/码头;
毛重;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设备发运前,将水全部放掉并吹干,当放水需要拆除塞子﹑疏水阀(如果有)等时,供方确保这些部件在发运前重新装好。所有开口﹑法兰﹑接头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遭受腐蚀﹑损伤及进入杂物。泵的进出口﹑管孔用盖板封闭。
需要现场连接的螺纹孔或管座的焊接孔采用螺纹或其它方式予以保护。
遮盖物﹑紧固件不焊在设备上。
凡由于供方包装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一经证实,供方均按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附件2 供货范围
1技术要求1.1 本附件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供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2 供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此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供方仍须在执行的同时补足。
1.3 提供所供设备的进口件清单。
1.4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见附件3。
2 供货及服务范围1.5 供货内容
供方的设计及供货范围包括四套完整、功能齐全的屋脊式除雾器系统。
供方应提供包括设备材料及其设计、制作、供货、运输、测试在内的整个系统完善所必需的全套。供货范围还包括系统工艺设计以及实际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现场指导、负责质量管理并对需方人员实施培训以便于安装、开车以及调试。
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需方所需数量的设备和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在安装、调试、功能与性能测试、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服务,并保证符合本标书的条文和需方书面提出的特殊要求。
供货范围为两套完整功能的除雾器及其辅助系统。其中,每套至少包括:
1.5.1 主体设备:
Ÿ 除雾器本体(两级除雾) 。
Ÿ 除雾器冲洗系统(四层冲洗),包括冲洗管、喷嘴以及支撑紧固结构等。
Ÿ 结构件,包括吸收塔外连接法兰。
Ÿ 连接装置,包括塔内螺栓、螺母和垫圈等。
1.5.2 备品备件:
供方应提供上述所有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及一年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价格含在合同总价内)。并提供3年运行所需备品备件清单。
系统中的易损件必须提供备品备件,每个备品备件必须与原件有相同的性能和尺寸以便于更换。同时,对于供方提供的备品备件中的非标准件应提供其完整、正确的车间加工图,对于国际标准件,应该提供其KKS编码。
提供20年的备品备件和磨损件保障, 即供方应保证在装置投运后20年内, 当需方提出要求时,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向需方提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备品备件和磨损件。如供方停止或不制造某些备品备件, 供方有义务提前半年通知需方, 以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订购一批所需备件, 在此种情况下供方有义务向需方免费提供该备件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1.5.3 专用工具:
上述所有设备在开车、调试、运行与维护的专用工具(价格含在合同总价内)。并向需方提供专用工具清单及说明书。
供方应提供满足大修时安全而有效地拆卸部件或组件及特殊维修和检修要求的专用工具, 并应根据其使用寿命和使用频率考虑一定的余量。每项工具均需附有必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