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生产用房仅指生产车间,不包括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更衣间、缓冲间以及检验用房。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的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场所应一致,如两者不一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场所均应具有营业执照。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并给企业留存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不能当场确定实地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