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现场核查时对其进行考核。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从业人员的配置、培训、卫生与健康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应当与上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留存工资档案。现场核查应审查上述人员与书面材料的符合性。
3.食用香精香料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调香技术人员(调香技术人员可由企业培训并聘任)。
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生产用房仅指生产车间,不包括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更衣间、缓冲间以及检验用房。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