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厂房、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应当合理,各生产环节没有交叉污染和混杂现象。若生产不同品种间有交叉污染或混杂现象,其生产车间必须分开隔离。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有专用包装场所(在封闭设备中完成的除外)。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微生物指标的,其包装场所应具备空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者,应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吊装。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能满足检验标准规定方法或检验需求的检验设备、试验设备、计量设备和试剂。食品添加剂企业应依据 'GB/T 5009.75、GB/T 5009.76、GB/T5009.11,GB5009.12'的规定配备相关检测设备与试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