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
江苏拆迁案例:侵害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称淮阴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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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系列之:行政裁决被撤销 潜伏中的“强拆”被成功扼杀
【案情简介】
林志彬(化名)是安徽省合肥市居民,在合肥市希望小学旁边拥有一套房产,其父亲在当地是很有名气的音乐老师,一直以来,该房屋都作为林氏父子器乐培训的场所,很多学生都慕名来学习,几年来林氏父子的生意一直很好。2007年4月份该希望小学扩建,林先生此处的房屋就被划进拆迁范围,双方多次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未果。2010年7月份,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依希望小学的申请对林先生做出拆迁行政裁决,认定林先生在拆迁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裁决对其进行房屋产权置换。
林先生法律意识非常强,为争取理想补偿,林先生经多处打听得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拆迁案件,并且承诺只为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维权,于是林先生慕名来到北京找到圣运律所拆迁律师王优银为其代理拆迁维权的法律事宜。
【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王优银律师详细了解林先生的案情后,凭借其十多年的拆迁维权实战经验,瞬间在心里就有了应对的策略。王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向林先生详细分析了案件的形势。王优银律师分析得,裁决在整个拆迁环节中俨然是一道“分水岭”,裁决之后,紧随其后的定是强拆的到来。所以现在当务之急就是要果断对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这一“葫芦裁决”提起诉讼,让裁决法律效力消灭,将强拆扼杀于“摇篮”。因为保全房屋是争取更多补偿的筹码。听了王律师的详细分析后,林先生的信心倍增。
2010年7月,王优银律师以林先生的名义向合肥市某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的正是对林先生作出裁决的合肥市城乡建设局。10月、11月,该区人民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王优银律师据理力争,从拆迁项目不合法性、裁决程序不合法性、裁决主体不合法三方面,到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辨法析理,无一不直指被诉裁决的致命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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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系列之:拆迁期限延期行为可诉
【事实概要】
付先生等八人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拥有一处合法的商业用房并从事经营活动。2015年2月2日付先生通过一份《房屋评估报告》看到了自己房屋的价值,感到自己蒙受巨大损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付先生认为,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在这样想法的指引下,付先生找到了专业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王优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作为本次案件的委托人。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辑:了解案情,申请信息公开问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王优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通过面谈和电话沟通,感到付先生等八人对拆迁的前因后果都不是很清楚,只是知道自己的合法房屋将要被征收,了解一些情况,但是不太完整。在此情况下,付先生等八人在二位律师的帮助下,向当地申请公屋征收相关信息,以求掌握充足的信息,为维护付先生等八人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律师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县征收决定被确认
在收集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王优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两处程序问题,即县的征收决定既没有公告程序,也没有经过县常务会议讨论。另外,该征收决定的社会风险评估主体,这是实体问题。二位律师以此为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