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光强障碍灯的选用(H为建筑物高度)
45米≤H≤60米,采用低光强GZ220-6、GZ220-7型障碍灯
60米≤H≤105米,采用中光强GZ220-7、7B型和GZ-155型组合使用
105米≤H≤150米,采用高亮度中光强GZ220-7B型和GZ-155型组合使用
H≥150米,采用中,高光强GZ-155型和GZ-90型组合使用
灯器设计要求采用上海俊铭航标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GZ系列长寿命航空障碍灯
相关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00)》
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
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
对航空障碍灯有如下规定:
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为闪光,以便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目前,许多城市大量兴建高层建筑,未保障航空飞机的飞行安全,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设施,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同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要求:障碍物顶部的灯,必须布置的至少显示出障碍物最gao点或最gao边缘。障碍物高出地面45m以上,必须在中间层加设障碍灯。高于150m的超高物体应中、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中光强障碍灯必须为红色闪光灯,闪光频率在20-60次/min之间,闪光有效光强不得小于1.6×10(3次方)cd。高光强障碍灯必须为白色闪光灯,闪光频率在40-60次/min之间,有效光强为2*10(4次方)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