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位标志
方位标志设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四个隅点方位线所划分的四个区域内,即真方位NW至NE、NE至SE、SE至SW、SW至NW,并分别命名为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本标同名一侧。见下图。
船舶在方位标的同名一侧航行是安全的。即船舶应在北方位标的北侧,东方位标的东侧,南方位标的南侧,西方位标的西侧航行。
固定航标
固定航标设置在海岸、水中礁石上和浅水区,其位置固定不动。又分为灯塔、灯桩、立标三类。
⑴灯塔(Light house):一般设置在重要位置,如显著岬角、港湾入口处、重要航道附近以及孤立危险物上。灯塔大多有专人看守,工作可靠,海图位置准确,是陆标定位的良好标志(见下图)。灯塔有引人注目的形状和颜色。灯塔的灯高一般均较高且装有强光灯,以其特定的光色和光质作为识别特征,夜间能在较远的距离上被及时准确发现。灯塔多附设雾号。有的灯塔附设有音响信号、无线电信号等。
⑵灯桩(light beacon):一般设置在航道附近的岸上或浅水处,以及孤立的礁石上或港口附近的阻浪堤上,常用于港内避险和导航。灯桩大多无人看管,结构比灯塔简单,多为柱状或铁架结构。灯桩灯光强度较弱,一般无灯光初显和初隐。灯桩在海图上的位置准确,也是良好的定位陆标。
⑶立标(beacon):大多设置在浅水区及水中礁石上,用以标示沙嘴和浅滩尽头以及礁石等较小碍航物,无发光灯,zhuan供白天导航和避险。设在岸上的立标多作为导标或叠标,用于船舶进出港导航以及测定船舶运动性能和罗经差等。立标结构更简单,杆状,其顶部带有球形或三角形等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我国在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A地区)的基础上,依据等效采用原则,于1999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4696-1999),并已于2000年4月1日付诸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不包括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水中固定标志是指水中的立标和灯桩,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淹没,如果其作用与浮标相同,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也都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国家标准(GB4696-1999)的标志种类、性质和设置方法均与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A地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