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土地纠纷
圣运圣诉通告:复议胜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人】:赵先生、周先生、吴先生等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宜城市
【案情简述】: 赵先生、周先生、吴先生等人是宜城市鄢城办事处白庙村九组村民,他们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赵先生等人的房屋现今却因为某建设项目而面临拆迁,然而却在没有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于2015年被强制拆除。为核实房屋拆迁和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赵先生等人经过咨询了解,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赵先生等人特向宜城市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相关建设项目的材料。但是宜城市在法定期限内并无回复,为此赵先生等人进一步向湖北省襄阳市申请复议,请求依法确认宜城市不公开信息的行为。
【复议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接到复议申请后,经过审理后决定如下:宜城市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
法律土地纠纷
圣运胜诉通告:诉讼胜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办事处
【委托人】:黄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述】:
黄先生拥有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某处的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2016年5月6日,滨江街道办事处认定黄先生的房屋为违反法律建筑,作出《腾空通知书》,要求黄先生在两日内搬离并腾空涉案房屋。黄先生不服该通知,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咨询,黄先生了解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征土地拆迁及相关各项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于是委托了圣运律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在圣运律师的代理下,黄先生针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庭审中,黄先生诉称: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权作出强制拆除意思表示的行为和《腾空通知书》。此外,被告作出《腾空通知书》事前没有告知相关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经审理认定被告滨江街道办事处不具有作出强制拆除意思表示行为的法定职权,被诉《腾空通知书》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经过审理,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滨江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5月6日作出《腾空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
辽宁锦州拆迁案例:拆迁许可证救济路径探究
【案情概要】
辽宁锦州的蔡先生和高先生在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一段各有房屋一处,自2008年3月起,蔡先生和高先生房屋所在地发生拆迁,他们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目前他们的房屋周围已经拆成一片废墟,但此次拆迁并没有彻底完成。2016年9月13日,他们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知锦州市住建委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进行了六次延期。后经过调查发现,锦州市住建委于2008年2月20日向某石化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拆迁许可证》对蔡先生、高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拆迁,拆迁期限为2008年2月20日至2008年8月20日。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蔡先生和高先生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
【律师总结】
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于房屋拆迁负有管理责任,具体表现在:(1)对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2)发布拆迁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3)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4)根据已经作出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拆迁;(5)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对拆迁行为进行处罚。
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拆迁行为的基础,未尽到对建设单位、拆迁人的审查义务的,所作出的拆迁许可证可予以撤销或确认。拆迁许可证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一旦认为拆迁许可证的核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尽快采取救济措施来维护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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