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土地纠纷
圣运胜诉通告:诉讼胜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办事处
【委托人】:黄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述】:
黄先生拥有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某处的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2016年5月6日,滨江街道办事处认定黄先生的房屋为违反法律建筑,作出《腾空通知书》,要求黄先生在两日内搬离并腾空涉案房屋。黄先生不服该通知,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咨询,黄先生了解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征土地拆迁及相关各项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于是委托了圣运律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在圣运律师的代理下,黄先生针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庭审中,黄先生诉称: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权作出强制拆除意思表示的行为和《腾空通知书》。此外,被告作出《腾空通知书》事前没有告知相关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经审理认定被告滨江街道办事处不具有作出强制拆除意思表示行为的法定职权,被诉《腾空通知书》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经过审理,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滨江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5月6日作出《腾空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法律土地纠纷
圣运胜诉通告:强拆违反法律,圣运律师讨回公道
【委托人】:李先生、宋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四川省华蓥市
【案情简述】:
李先生、宋女士是夫妻,两人对于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果子村4组111号的房屋拥有所有权,该房屋有村民建房许可证,该处房屋及院坝面临征收。2015年7月20日该处房屋前院坝部分被挖除,李先生、宋女士的房屋出现了强拆的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位经过咨询了解知晓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征收土地拆迁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委托圣运律师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强拆原告房屋门前院坝行为违反法律。
【胜诉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华蓥市于2015年7月20日实施对原告李先生、宋女士房屋前院坝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
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
江苏拆迁案例:侵害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称淮阴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