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实施部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厦门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申请条件
1.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2.企业须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工作,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厦门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申报材料
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由在2016年5月1日前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鉴证报告
(需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1)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3)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
(需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税务部门提供的2018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可从税务申报系统、或自助机、或税务柜台打印,应有税务局的电子签章
厦门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办理依据
1.《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加强产、学、研合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财政和金融等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七条 各级人民应加大财政对科学技术的投入。 2、《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实施普惠与重点支持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3.关于申报2018年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通知【厦科联〔201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