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申请受理办事指南
福建省专利申请受理实施部门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专利申请受理法定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福建省专利申请受理申请条件一、可受理的专利申请1、内地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2、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二、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1、PCT申请文件;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3、分案申请文件;4、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5、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三、专利收费对象1.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2.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3.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福建省专利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三、专利费用缴纳福建省专利申请受理是否收费收费。收费标准:申请时不收费,申请人收到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后视情况缴费。收费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270 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 号)。福建省专利申请受理办理依据1.《专利法》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2002年国务院令第368号第一次修订,2010年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3.《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7号) 第十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申请。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国知办发办字〔2013〕16号) 第二条第二款 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依据《设立专利代办处申报办法》(国知发管字〔2001〕第176号)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代办处主要承担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第五条 代办处受专利局委托,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从事与专利申请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开展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