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油漆,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
7.1 设备必须严格包装,以确保在运输保管期间不被损坏,并防止受潮。包装费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7.2 所有外露部分有保护装置,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损坏,所有管道端头均有封堵。
7.3 产品包装、运输、储存符合标准GB191-73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投标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按设备特点,按要求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投标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4 标记
投标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投标方提供设备包装采用木箱封闭方式,有各种防护措施和标志。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铭牌上标明该设备的KKS编码,该编码在设备招标时由招标方提供。
投标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目的站/码头;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对裸装货物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二份。技术条件书中列明的备品备件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备品备件分别包装并同样注明上述标记,专用工具也分别包装。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投标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组装前从每个零部件内部清除全部加工垃圾,如金属切削、填充物等。从内外表面清除所有轧屑、锈皮油脂等。钢结构在第一次涂层前做喷丸处理。油漆选用国内较先进的漆种,并能适当地环境条件。轴承和油系统的辅助设备,如贮油箱、容器及管道的全部内表面在清洗之后涂上合适的油溶性防锈剂。
投标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注明下述内容:
合同号;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目的站/码头;
毛重;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设备发运前,将水全部放掉并吹干,当放水需要拆除塞子﹑疏水阀(如果有)等时,投标方确保这些部件在发运前重新装好。所有开口﹑法兰﹑接头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遭受腐蚀﹑损伤及进入杂物。泵的进出口﹑管孔用盖板封闭。
需要现场连接的螺纹孔或管座的焊接孔采用螺纹或其它方式予以保护。
遮盖物﹑紧固件不焊在设备上。
凡由于投标方包装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一经证实,投标方均按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7.5 投标方随投标文件提供设备包装示意图。
7.6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铭牌上标明该设备的KKS编码,该编码在设备招标或设计联络时由招标方提供。
2.1 本附件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投标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附件1的要求。
2.2 投标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此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投标方仍须在执行的同时补足。
2.3 投标方应按下列要求中确定的备品备件(包括仪表和控制设备)和专用工具格式,在投标书中给出具体清单。
2.4 提供所供设备的进口件清单。
2.5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见附件3。
2.1 供货内容
投标方的设计及供货范围包括:两套除雾器系统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方应提供包括设备材料及其设计、制作、供货、运输、测试在内的整个系统完善所必需的全套。供货范围还包括系统工艺设计以及提供现场安装指导,并对招标方人员实施培训以便于安装、开车以及调试。
投标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招标方所需数量的设备和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在安装、调试、功能与性能测试、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服务,并保证符合本标书的条文和招标方书面提出的特殊要求。
其中,每套至少包括:
2.1.1 主体设备:
Ÿ 除雾器本体(两级平板式除雾器) 。
Ÿ 除雾器冲洗用喷嘴。
Ÿ 连接装置,包括螺栓、螺母和垫圈等。
Ÿ 其余设备如冲洗管、支撑紧固结构、结构件。
2.1.2 备品备件:
投标方应提供上述所有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及一年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价格含在合同总价内)。并提供3年运行所需备品备件清单及分项价格供招标方选择。
系统中的易损件必须提供备品备件,每个备品备件必须与原件有相同的性能和尺寸以便于更换。同时,对于投标方提供的备品备件中的非标准件应提供其完整、正确的车间加工图,对于国际标准件,应该提供其KKS编码。
提供20年的备品备件和磨损件保障,即投标方应保证在装置投运后20年内,当招标方提出要求时,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向招标方提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备品备件和磨损件。如投标方停止或不制造某些备品备件,投标方有义务提前半年通知招标方,以便招标方有足够的时间订购一批所需备件,在此种情况下投标方有义务向招标方免费提供该备件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1 一般要求
1.1 投标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进口部件的外文图纸仅提供英文版本,安装调试手册应免费翻译成中文,并提供相应的英文版本,解释以英文为准。
1.2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方应及时免费提供。
1.3 招标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1.4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15套,电子版本 2 套。(文字资料格式为Microsoft office 2000格式,图纸为AutoCAD 2000格式)。
2 技术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2.1 提交资料的进度和内容
Ø 设计、制造、交货、安装和试运的总的时间进度表,分解到主要组件、开始日期、准备工作日期等。
Ø 设备制造、材料供货、试验、工厂验收、车间组装、运输至现场、分包商的供货等的详细进度;
Ø 详细的资料交付进度;
Ø 详细的安装进度;
Ø 详细的试运进度。
2.1.1 合同签订后的资料和图纸
2.1.1.1 设备资料(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提供)
Ø 投标方在合同签订3天内提供准确接口尺寸,及需要招标方确认的数据资料;
Ø 设备总图:要求注明型号、设计介质、设计运行温度、设计全压等;
Ø 冲洗水系统图、冲洗水量、水温、水压、水阻等。
2.1.1.2 其它设备资料(签订合同7天内提供)
Ø 外形图及详细的布置图;
Ø 荷载分布图;
Ø 其他所有系统所必需的图纸;
Ø 质量控制手册。
2.2 设备发运同时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上述技术文件的最终版
2.3 设备检查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Ø 投标方应提供满足合同设备检查/见证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
Ø 设备和部件的工厂试验结果报告。
Ø 建设和安装期间实施的试验资料。
Ø 安装和性能试验后试验结果报告和资料。
Ø 在机组故障和设备故障情况下,装置性能及保护的描述。
2.4 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招标方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投标方细化,招标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Ø 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Ø 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详尽图纸和技术资料(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组件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等)。
Ø 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启动调试要领、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Ø 投标方须提供备品备件清单和易损件清单。
2.5 投标方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招标方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投标方细化,招标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Ø 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Ø 投标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程清单。
Ø 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备件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 设备和备品备件存放与保管的技术要求,运输超重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Ø 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性能检验/试验等)的证明。
附件4 进度1 总则
投标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所有设备, 在投标书中提出设计、制造、交货时间进度表、以及建议的安装和调试总的时间进度表。
2 设计进度表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
3 制造进度表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
4 交货参见商务合同。
5 安装进度表(建议)附件5 监造、工厂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1 监造1.1 总则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1规定的要求。
1.2 监造内容(不限于此, 具体内容由投标方提出建议,招标方确定)
1.3 投标方应在合同生效日期起15天内,向招标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招标方将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另行协商。
1.4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R点:投标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招标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投标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投标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招标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招标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1.5 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1.5.1 投标方有配合招标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投标方必须为招标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Ø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Ø 提前15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Ø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规定书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Ø 监造人数和时间,见合同规定
1.5.2 投标方应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1.5.3 投标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
1.5.4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应提投标方便。
1.5.5 投标方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1.6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投标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投标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投标方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投标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招标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投标方应在招标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投标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投标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