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联合承包制度的概念
联合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组成不是法人的联合体,以该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包形式。在联合承包形式中,由参加联合的各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作为一个单一的承包主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担屜行合同义务的全部责任。
建筑工程联合承包制度的条件
联合共同承包形式适用于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工程任务量大、技术要求复杂、建设周期较长,需要承包方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由多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可以集中各方的经济、技术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大大地增强投标竞争的实力;对发包方来说,也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资质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资历,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工程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转包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容易使建设单位失去对承包人的控制和监督,引起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承包与分包制度的一般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资历,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违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包是将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而转包则是将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单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