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人的资质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资历,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工程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转包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容易使建设单位失去对承包人的控制和监督,引起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
建筑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即提倡一个建筑工程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其统一指挥、协调,并向发包单位承担统一的经济、法律责任,以便工程顺利完成,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总承包目前共有三种方式:
1、全过程承包方式,亦称交钥匙工程,即建筑工程的业主单位将工程的全部内容交由总承包单位来负责完成,其中包括工程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设备运行、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都由一个总承包单位完成,总承包单位向业主直接交付钥匙使用。
2、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即从建筑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到竣工验收为止的总承包。
3、为常见的分项总承包模式,即业主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只将施工发包给一个单位的称为施工总承包,目前最多的就是施工总承包,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中,除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以外,其余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可在业主的允许下,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向具有分承包能力的依法取得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分发包。
建筑工程联合承包方式下的责任分担
在联合体内部,由参加联合体的各方以协议约定各自在联合承包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联合体的管理方式及共同管理机构的产生办法、各方负责承担的工程任务的范围、利益分享与风险分担的办法等。
在联合体外部,参加联合承包的各方应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发包方可以要求参加联合承包的任何一方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义务,联合承包的各方不得拒绝。当联合承包体的中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偾务后,其他联合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而对联合承包体内部而言,淸偿偾务超过了协议约定应由自己承担的份额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其他联合承包人偿还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这对于维护联合承包形式中发包方的正当权益,避免联合承包各方相互推诿责任,加强各方的配合,是很有必要的。
建筑工程联合承包方式下的资质认定
联合承包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当参加联合承包的具有相同专业的各单位资质等级不同时,为防止出现越级承包的问题,联合体只能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许可业务范围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