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联合承包方式下的责任分担
在联合体内部,由参加联合体的各方以协议约定各自在联合承包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联合体的管理方式及共同管理机构的产生办法、各方负责承担的工程任务的范围、利益分享与风险分担的办法等。
在联合体外部,参加联合承包的各方应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发包方可以要求参加联合承包的任何一方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义务,联合承包的各方不得拒绝。当联合承包体的中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偾务后,其他联合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而对联合承包体内部而言,淸偿偾务超过了协议约定应由自己承担的份额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其他联合承包人偿还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这对于维护联合承包形式中发包方的正当权益,避免联合承包各方相互推诿责任,加强各方的配合,是很有必要的。
建筑工程联合承包方式下的资质认定
联合承包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当参加联合承包的具有相同专业的各单位资质等级不同时,为防止出现越级承包的问题,联合体只能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许可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资质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资历,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工程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转包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容易使建设单位失去对承包人的控制和监督,引起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行为准则
(1)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2)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资历或名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规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规分包;
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