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转包的定义及其认定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违反法律转包:
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③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④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⑤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承包人在实施违反法律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违反法律转包。
建筑工程分包与转包有什么区别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又发包给第三人。转包容易造成承包人压价转包,层层扒皮,使最终用于勘察设计的费用大为降低以至于影响勘察,设计的质量;同时,承包人转包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所以法律对转包行为予以禁止。
分包是指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并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建筑工程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派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