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用工有哪几种形式
1、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建筑劳务。指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签订长期正式劳动合同,作为施工企业的自由劳务。因为国家建设部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包出去。
但是施工一线的实际施工大部分都是施工企业以外的建筑劳务承担。在现场的施工企业人员大多都是技术工人与管理人员。实际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会减少自有劳务人员,而只保留部分的技术熟练与管理精湛的劳务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对雇佣的自有的劳务人员承担相应职责,也有权利决定如升职辞退等相关问题。
2、用工形式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人员。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是指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承担某些工程的劳务分包业务的企业。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劳务使得建筑劳务以企业为依托,以整个团体的形态进入建筑市场中的劳务市场领域,承担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现场操作工作。成建制劳务分包所体现的优势在于,对建筑劳务的管理体现统一化,直接化;对施工操作所造成的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容易确定;
3、用工形式非成建制劳务企业施工劳务。建筑施工企业在某一项工程施工时人手不够将会雇佣临时建筑劳务,而顺利完成某项工程。雇佣临时建筑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往往与劳务人员不签订任何正式的合同文件。因此这些临时雇用的劳务人员又称之为临时用工或零散用工。临时用工目前在我国的建筑施工领域是一种比较普遍也是大家默认的用工形式。临时用工虽然没有与坚实施工企业签订合同,但是其表现形式也是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虽然我国出台相关法规为保障建筑劳务的合法权益禁止对建筑劳务人员零散用工,正式因为其表现形式与正式雇佣劳务用工相似而难以打击取缔。
建筑劳务分包行业的主要形式
1、合作分包。即总包商使用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资信,分包商则利用地方公共关系及充足的资金投入,各自发挥优势,联合进行投标。工程中标后,全部或大部分由分包方进行施工,同时为总包商提供必要的场地、条件等。而总包商只对工程质量、技术、工期及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控,监督检查分包商的进度完成情况。
2、切块分包。这是大家比较清楚和经常采用的方法,也是建筑行业的通用方法,即总包商将单项工程中的一部分交由分包商进行施工和管理,总包商对其施工部位的质量、技术、工期和安全进行监控,其它关键部位由总包商施工,比如工程的主体部分由总包商施工,就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专业劳务公司。
3、工序分包。一项工程项目中工序复杂繁多,一个工程队不可能全部掌握这些技术,这就需要分包给专业的工程队伍,如专业浇筑混凝土、专业搭建脚手架、专业装修的队伍等等。这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分包方法,在工程施工中的确不可缺少,占有重要地位,如,项目遇到运输机械等设备资源不足时,为达到预期工期,只有将大量的土、石方运输工序对外分包出去。这是被各项目普遍采用方法,既可节省时间又能达到预期目的。
4、劳务分包。总包人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包给当地劳务企业,即利用当地低价和大量的劳动力资源,补充总包商非技术工人缺乏的不足,既相对降低了成本,又解决了工地劳力短缺问题。如管理跟得上,特别是安全生产不出问题,确实是一种很好的分包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务作业分包没有统一的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非常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派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